本报记者郑科授 郑文轩发自湛江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原法官陈建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判刑后直呼因其实名举报坡头区人民法院原院长陆荣金而遭到打击报复,“蒙冤入狱”,多次罗织罪名报复他。为此,记者接到爆料后深入当地了解该案的是是非非。
法官因信用卡透支遭判刑
在同事的眼里被视为大大咧咧的好人的陈建雄做梦都没有想到竟遭“飞来横祸”,因为透支信用卡被湛江市公半夜凉初透安局霞山分局经侦大队在2007年8月13日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 ** 。
2010年9月12日下午,湛江的市区大雨如注。在赤坎宾馆的大厅里,我见到了已经刑满释放的原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建雄。在记者的面前,历经苦难的陈建雄显得非常憔悴,但他“翻案”的决心却非常大,“不管怎么样,我一定要为自己讨还公道!”陈建雄如是说。
作为曾经有稳定收入和固定单位的陈建雄,被判刑前系坡头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他被捕的罪名是犯有信用卡诈骗罪。
一审法院霞山区人民法院认为陈建雄无视国家法律,透支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三家银行的信用卡共14561.15元人民币,其透支额及透支期限均超过法律规定,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于2008年7月7日作出了[2008]霞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陈建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认为自己无罪的陈建雄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湛中法刑二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了一审判决。
陈建雄再度不服,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9年7月4日,湛江市中级法院作出[2009] 湛中法刑监字第2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再审该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湛江市中级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了[2009] 湛中法刑再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维持该院[2008]湛中法刑二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
深感在湛江已经无法讨还公道的陈建雄为此亲赴省城,于2010年3月19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材料,广东省高级法院已经作出(2010)粤高法刑申字第108号的立案通知。
“我有稳定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多元)和固定的工作单位,如出现透支可通过我的工资支付透支款,我的工资账号在信用卡协议书上也盖有单位公章,发卡银行理应履行该约定,而不是直接向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报案。根据协议和透支的情况,我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恶意透支行为。而根本没有银行的人找过我,也没有人到法院去催收。”陈建雄觉得被以犯罪行为来判决他是极大的不公和冤枉,觉得法律迟早要还他一个清白的。
“警方调查充满程序违法”
根据卷宗,警方第一次立案时间是2007年3月26日,但报警的三家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报警时间分别是2007年4月16日、8月10日、8月12日,均在警方立案侦查之后。
陈建雄虽然透支的是三家不同银行的银半夜凉初透行卡,但在警方的案卷上,报案单位却成了同一家———农行湛江分行,联系电话都是3321904,并且报案内容均不同。法院判决书上,并未对这些出现问题的证据做出说明。
而对于该案的侦查情况,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曾先后三次退回侦查机关,要求补充侦查材料。
广东深弘法律师事务所闫洪师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陈建雄一案,公诉机关因侦查机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三次退回补充侦查显然违法了《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
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发表了他的看法。陈振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恶意透支’。”而根据警方提供的案卷材料来看,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陈建雄存在“恶意透支”,而且警方的调查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警方在没有接到报案的情况下立案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该追究有关人的相关责任。
“就算承认警方调查这些证据是属实的,也完全不足以定陈建雄的罪。”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潘剑哲律师就该案分析,在陈建雄一案中,判断他是否犯有“信用卡诈骗罪”有两大焦点问题:其一,陈建雄四张卡共透支14561.15元是否属于恶意透支?其二,作为持卡人陈建雄是否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根据警方的调查,在陈建雄四张透支的银半夜凉初透行卡中,仅有一张广发卡透支5103.11元,超过发卡行所规定5000元的透支额,其他三张均在这个限度之内。而且从侦查机关提供的案卷来看,没有证据证明陈建雄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
潘剑哲律师认为,就算陈建雄的恶意透支事实存在,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警方对于陈建雄案为何表现出如此的积极,确实令人费解。”同为警薄雾浓云愁永昼察的陈建雄的哥哥陈建伟对于警方在其弟弟陈建雄一案中的“过度热情”无法理解,也希望其弟弟早日讨还公道。
前法官直指因举报院长遭报复
记者在坡头区人民法院采访时,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对记者说了他对陈建雄和其前院长陆荣金的评价。他认为,陈建雄是一个好人,平时总是大大咧咧的,没有什么心计。而对于陆荣金,他认为陆是政治家,而不适合当法官,“法官需要很多东西,需要学识和法律素养等东西。”
而被同事们视为大大咧咧的陈建雄有一次不知道为什么与院长陆荣金在办公室发生了很激烈的争吵,这一切,被其同事视为“不可理喻“,因为得罪领佳节又重阳导肯定不会有好结果。后来才听说,是因为陈建雄实名举报院长陆荣金,随后陆荣金遭到湛江市纪委调查,查实其中在2003年至2006年,陆荣金在任坡头区法院院长期间,因该法院在建设审判综合楼时擅自追加建筑面积3300平方米,挪用执行款100多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列为湛江市2007年六大典型案件通报,并调离坡头区法院,任霞山区法院调研员。
陈建雄认为,他在执行坡头区自来水公司债务的案件中发现其所在的法院院长陆荣金有违法违纪行为,于是以实名举报,陆某遭到纪委查处。因此,陈建雄遭到疯狂报复,先是坡头区法院将其停职,并将其办公台和案件柜全部搬走,执行的案件50多宗及各种收据资料等均被丢弃。之后,陈建雄被人打成轻伤(有湛江市公半夜凉初透安局法医鉴定),当场抓到的凶手被警方放走,50000元医药费至今分文没有得到赔偿。对于无辜被打一事,陈建雄认为是陆某雇凶打人 。
陈建雄认为,这一切均在他举报陆某后遭到的报复行为,“我不会放过腐佳节又重阳败分子,将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陆某的问题!”陈建雄强调。
2010年9月20日上午,记者到霞山区法院试图联系陆荣金进行采访,未果。随后,记者拨打陆的手机时提示为空号,拨打其家庭电话时也被告知已经易主。
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的进展。
(转自2010年12月10日《民瑞脑消金兽主法制报》第16版)